何謂新零售?開放競爭的電商更必要「一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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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承辦的「案例大講壇」在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舉辦。本次講壇的主題為「規範網路治理環境,助力新經濟健康發展」。其中,電商要求商家「二選一」的案例引發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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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哪個領域,競爭無處不在,電商行業的競爭尤為激烈。對於電商而言,入駐的商家是其手中的資源,資源越多,競爭力越強。為了增強和鞏固自己的競爭力,電商牢牢把握手中的資源,這無可厚非。

  但是,掌握資源、把控資源,可以要求甚至強迫商家「二選一」嗎?於電商而言,這樣的要求自然是把資源牢牢掌握在了自己手中,但於商家和消費者而言,難言公平。

  道理很簡單,被迫要求「二選一」的商家,失去了更多推銷和展示的平台,意味著市場機會被大大壓縮。正常狀態下,多家平台同時入駐,可以「東邊不亮西邊亮」,市場風險就要小很多,現在只能「孤註一擲」,風險可想而知。對於消費者來說,如果商家可以入駐多個平台,自己就可以在一個電商平台「一網打盡」各種商品,而商家站隊後,意味著同一個平台的選擇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了。

  在一個競爭激烈的時代,資源是競爭的重要「武器」,但於電商而言,競爭力的強弱,不能把所有的砝碼都依附在「資源多寡」方面,還要靠商品的質量和服務的水平。如果商家沒有要求「二選一」,各個電商平台的商家資源相對均衡,那麼,電商一定會在服務方面狠下功夫,服務水平提升了,一方面有利於提升電商自身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對消費者而言更是大有裨益。

  於互聯網生態而言,這本是一個具有無限空間的開放市場,要求商家選邊站隊,就是對這種開放性的違背。在互聯網時代,由封閉社會、封閉的商業模式過渡到開放的商業模式,需要平台敞開胸懷,給消費者創造更多的選擇權。電商想要健康發展,跨平台開放合作是大勢所趨,當下已經進入存量競爭期,電商平台更不該忘了開放合作的初衷,而應以更加包容的心態,把精力放在改善服務上,靠購物體驗培養消費者黏性,形成平台、商家、消費者多贏的局面,把難以取舍的「二選一」變成互利共贏的「一加一」。

  《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要求或者強迫商家「二選一」,這應該算是「不合理限制」或者「不合理條件」吧。所以,電商平台不能裝糊塗,監管部門也不能含糊。

  需要強調的是,強迫商家「二選一」,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理念。「案例大講壇」的研討會上,多位專家認為需要通過裁判予以規範,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

  (燕趙都市報 張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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