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張啦】大廠縣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遊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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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廠回族自治縣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遊聯動機制

(一)價格聯動計算公式

公式一: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基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

公式二: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季節聯動調整額=〔基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調整期供氣合同加權平均季節浮動率)/(1-供銷差率)

公式三: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1±5%)〕/(1-供銷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遊管道供氣企業供應廊坊市城區城鎮燃氣企業氣源的基準門站價格(含省內短途管輸價格)。基期門站價格是指2018年河北省物價局《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冀價管〔2018〕62號)規定的氣源基準門站價格,調整期基準門站價格是指今後河北省新調整出台的氣源基準門站價格,基期、調整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均為含稅價。調整期供氣合同加權平均季節浮動率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並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688號)規定,上遊供氣企業和下遊城鎮燃氣企業合同簽訂的全部氣源按照購氣量加權計算的基準門站價格季節浮動率。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是指2017年百川燃氣廊坊五縣市非居民氣平均購氣價格2.12元/立方米,調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是指自本聯動機制生效以後聯動周期內城鎮燃氣企業各氣源加權平均購氣價格。供銷差率也稱城鎮管網損耗率,是指報告期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供應量和銷售量之間的差量與供應量的比率,按照不超過5%確定,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城鎮燃氣企業實行多氣源供應的,按照不同氣源的氣量加權平均計算基期、調整期管道天然氣綜合基準門站價格、季節浮動率、綜合購進價格。

(二)價格聯動周期及啟動點

1、關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

(1)聯動周期: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原則上1年不超過1次。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按照浮動機制確定價格聯動季節區間,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聯動周期內,當國家和省調整基準門站價格與居民用氣季節浮動機制並行時,當年將實行2次價格聯動。

(2)啟動點:為防止和減少上遊價格小幅頻繁波動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終端居民用戶的影響,上遊基準門站價格變化幅度或浮動幅度小於0.05元/立方米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3)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實行2種方式:

一是上遊基準門站價格調整的,適用公式一;

二是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適用公式二。

2、關於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

(1)聯動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原則上不少於6個月為一個聯動周期。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按照浮動機制確定價格聯動季節區間,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2)啟動點:在聯動周期內,上遊價格較基期價格變動幅度在5%(含)以內時,由城鎮燃氣企業自行消化,不啟動聯動機制;達到或超過8%時,扣除5%後啟動聯動機制順價調整;當變動幅度大於5%且小於8%時,不作調整,納入下一周期累加或沖抵。上遊基準門站價格調整和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啟動聯動機制順價調整,不受8%變動幅度的制約(也不扣除企業自行消化的5%),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在聯動周期內,2種以上聯動方式並行時,合併計算調整幅度。

(3)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實行3種方式:

一是上遊基準門站價格調整的,適用公式一。

二是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適用公式二。

三是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綜合購進價格達到或超過8%時,適用公式三。

(三)價格聯動相關程序

1、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遊聯動機制方案經價格聽證會聽證通過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國家和省政策變動需要修訂的,需重新舉行價格聽證。

2、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啟動程序。當河北省調整上遊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或基準門站價格實行浮動機制時,啟動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當上遊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上調或上浮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居民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制定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方案,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批准後,對外公布實施;當上遊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下調或下浮時,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方案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計算公式直接確定,順價下調並公布實施。實施居民用氣價格上下遊聯動後,當調整的居民到戶銷售價格低於居民用氣階梯二檔價格時,居民階梯二檔、三檔銷售價格不做調整;當聯動後調整的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達到或高於居民用氣階梯二檔價格時,階梯價格政策暫停執行。

3、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啟動程序。按照不小於6個月為一個聯動周期,城鎮燃氣企業於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周期各氣源購進氣量、採購價格、採購合同備查。一個聯動周期內,綜合購進價格達到或超過2017年基期價格8%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聯動機制公式計算調整幅度,直接髮文調整並公布實施。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城鎮燃氣企業提供和上遊供氣企業簽訂的全部氣源基準門站價格季節浮動合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聯動季節浮動公式計算調整幅度,直接調整並公布實施。基準門站價格調整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政策通知要求和基準門站價格聯動公式,直接順價調整並公布實施。一個聯動周期內,2種以上聯動方式並行時,合併計算調整幅度後,由價格主管部門直接順價調整並公布實施。

4、因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發生變化,需要對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的,則應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履行配氣成本監審、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聽證會等程序。

(四)價格聯動公告制度

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遊聯動啟動方案實行公告制度,執行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按規定在對外經營場所進行價格公示。

(五)價格聯動的實施範圍

大廠回族自治縣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遊聯動機制的實施範圍為大廠回族自治縣轄區管道天然氣通氣城鎮(含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