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曝光告交警侵犯名譽權 法院終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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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曝光的韓某、周某得知後,認為鹽城市交警支隊給他們造成了不良影響,也給兩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2016年11月8日,韓某、周某等向鹽城市交警支隊寄律師函,希望市交警支隊能夠積極處理此事,但未果。韓某、周某認為鹽城市交警支隊的報導侵犯了其名譽權,遂於2016年12月5日將鹽城市交警支隊起訴至亭湖區人民法院,要求鹽城交警支隊刪除相關文章,並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韓某、周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在綠燈時進入人行橫道的,根據鹽城市交警支隊提供的行人闖紅燈自動抓拍報警系統使用手冊說明,只有在紅燈狀態下,行人越過等待區時設備才會進入識別抓拍模式,抓拍設備會對行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取證。

” 市交警支隊利用微信等公眾媒體曝光違法行為是為警醒群眾,擴大宣傳效果,其目的是用於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規則,且‘鹽城交警微發布’不具有評論功能, 內容客觀真實,不存在侮辱、誹謗等的行為,客觀上沒有對二人的名譽權構成侵害。”亭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韓某、周某對市交警支隊的訴訟請求。

韓某、周某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2018年8月6日立案後,鹽城市中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鹽城交警在公眾號上曝光一系列違法行為正是出於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警醒群眾,擴大宣傳效果。”

與此同時,鹽城市交警支隊稱,其在公眾號中的文章雖然末明確寫明 ”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但該文章被多次轉載及網友在其他網站上的評論與支隊無關。

” 交警發布的內容客觀真實,其目的是用於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規則,並無向社會公開詆毀二人的故意。二人也沒有能夠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因市交警支隊的行為受到損害。”11月2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