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被銀保監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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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被銀保監局處罰

最近,內蒙古銀保監局官網公布了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處罰決定,原文如下:

標題

內蒙古銀保監局籌備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銀保監籌便函〔2018〕47號)

正文

當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

住 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東方君座D座

負責人:李建利

當事人:王巍華

身份證號:15282219821104XXXX

職 務:時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住 所:包頭市昆都侖區市府西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和王巍華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代理銷售的6份保單 「銀保通」系統記載的客戶信息與客戶投保單填寫信息不一致。時任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助理王巍華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銀行說明、投保單復印件、銀行反饋意見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和原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決定對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處以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王巍華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銀保監局籌備組

(內蒙古保監局代章)

內容來源:中新網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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