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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潘某出生於1965年5月27日。2015年5月30日,潘某與某酒店簽訂《解除勞力合同通知書》,載明,由於潘某提出辭職,酒店將於2015年5月31日解除與你的勞力合同。
2015年5月27日,潘某(乙方、離退休人員)與某酒店(甲方、用人單位)簽訂《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該協議第一條協議期限約定本返聘協議於2015年5月28日生效,至2018年5月27日終止。
2017年11月17日,潘某以某酒店為被申請人向重慶市北碚區勞力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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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賠償308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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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倍薪水差16963.87元。
2017年11月20日,該委作出碚勞人仲不字〔2017〕第22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潘某於2015年5月2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力(人事)爭議處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
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雙倍薪水差額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應當向勞力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通常賠償雙倍薪水的時候,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力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力合同終止。而根據1978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勞力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1999〕8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本案中,潘某於2015年5月27日年滿50周歲,故一審法院依法認定潘某、某酒店的勞力關係於2015年5月27日終止。
2015年5月27日之後,潘某已年滿50周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雙方亦重新簽訂了返聘協議,雙方之間的關係應為勞務關係。故對潘某基於勞力關係向某酒店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力合同雙倍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的雙倍薪水差額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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