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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順風車意外受傷,平台是否擔責?
專家認為,平台與車主沒有雇傭關係,車主與合乘人發生侵權糾紛,由侵權方擔責,但平台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未及時提供車主信息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順風車擁有龐大的用戶群。如何規範、監管順風車,已成為一道必答題。 一葦攝
打順風車意外受傷
北京的張女士平時出行偏愛打順風車,張女士住城里,父母家在郊區,周末和節假日她經常回家探望老人,「如果打計程車,單程要300多元,而打順風車,只要80元。」張女士告訴記者。今年8月,張女士常用的滴滴順風車下線,張女士經朋友推薦,用手機下載了「嘀嗒」App,「約了幾次嘀嗒順風車,都挺順利的,沒想到,還真是遇上事了。」
「11月4日上午11點,我用手機從嘀嗒平台上給父親預約了一輛順風車,行車路線是從海淀區田村到海淀南路。
「來接單的司機是一位約有30歲的男子,開一輛BMW車。我父親上車時,身上挎著一個雙肩包,司機說雙肩背包不能放在車廂里,要求老人把包放到後備廂。
「司機打開後備廂,老人把背包放進後備廂,還沒等老人的頭完全撤出,司機就急著關後備廂蓋,結果後備廂蓋重重撞到老人頭部,當時,傷口血流不止,臉部血肉模糊。司機將我父親送到附近的小診所進行了簡單包紮和處理,之後又就近送往八大處整形醫院就診。經診斷,傷情為‘額頭開放性損傷,傷口3公分’。醫生進行了縫合手術,共縫了5針。嘀嗒司機支付部分費用後說一周後帶著老人去拆線,再進行後續治療。」
誰知司機一走便再也無法取得聯繫。找不到司機,張女士只好撥打嘀嗒平台客服電話溝通。「剛開始平台客服說,司機跑不掉,平台會妥善處理此事,讓我們等待回復。第二天,沒有得到回復,我再次聯繫平台,客服答復說,已聯繫過司機了,司機說老人受傷不是他的責任。我聽到此話很生氣,專門到小區調出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老人受傷確實是司機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才導致意外發生。於是,我再次聯繫平台,這次客服告知讓我再等待一到三個工作日,平台會作出回復,但我至今沒有收到過嘀嗒平台的任何回復。」張女士說。
張女士先後跟嘀嗒平台共聯繫11次,累計通話1個多小時,客服人員只是稱,嘀嗒平台與車主不是雇傭關係,出了這事他們管不了,也不能告知張女士那位車主的聯繫方式。
「你可以去報警啊!」一個男客服的回復讓張女士很是不滿:「我是通過嘀嗒平台約的車,出事那天沒有留司機的聯繫方式,就是信任平台會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但他們現在用這種解決問題的態度和方式來處理糾紛,合適嗎?」
平台是否擔責?
打順風車意外受傷發生糾紛,平台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記者就此找到嘀嗒平台的相關負責人進行咨詢。
「嘀嗒平台是信息服務平台,平台與車主沒有雇傭關係,如果車主與合乘人發生侵權糾紛,責任應由侵權方承擔,但平台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協調。」嘀嗒平台的一位法務負責人說。
那麼,為了便於溝通,平台是否可以告知車主的相關信息呢?
「這要看具體情況。」這位負責人詳細介紹道,「如果雙方都認可事故是真實發生的,平台可以透露車主的姓名、電話這些基礎信息,但如果雙方對事故責任有分歧,或涉及盜竊、重大的人身傷亡等治安案件,平台只有接到公安機關的協查通知,才能向司法機關提供包括車主家庭住址、接單記錄等詳細信息。」
記者發現,對於糾紛的雙方,在張女士的表述中稱作「司機」與「乘客」,而嘀嗒平台的工作人員卻稱為「車主」與「合乘人」。這種稱謂的細微差異也反映出雙方在責任認定的理念上各有偏重。像大多數打車人一樣,張女士認為,從平台叫的車,平台應該妥善處理矛盾;而平台則認為,平台在車主、合乘人之間就是起到一個介紹人作用,對於矛盾糾紛只能起到有限的調解作用。
到底應當如何表述三方以及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記者在2016年12月出台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中找到了官方的表述:「合乘行為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順風車駕駛員與合乘者之間是客運合同關係,而平台與雙方是居間合同關係,平台主要提供訂立客運合同的媒介服務。因駕駛員的違法駕駛行為或其他侵權行為造成乘客損害的,主要由車主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嶽業鵬向記者進一步解釋了三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打開一款手機App出行軟件,計程車、快車、專車、順風車等多種出行方式可任意選擇,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即便是經常使用打車軟件約車的人,對這些不同類別車的了解,更多局限於價位、便捷程度,很少考慮到其背後的法律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的差異。
記者從中國出租出賃汽車協會了解到,目前通過出行軟件打到的車,從行業管理分類上分為三種,一是接入打車平台的巡遊計程車,車身有計程車明顯的標識;二是申請接入平台的個人具有經營資質的網約車;三是私人小客車合乘的順風車。計程車與網約車企業具有經營性質,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對駕駛員的準入和管理比較嚴格,順風車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分擔合乘成本,不具有經營性質,相關規範比前兩者要弱。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從法律角度看,順風車與網約車性質不同,前者屬於民事分享行為,後者屬於商事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相繼出台了對順風車管理的措施。一般來說,順風車司機是出行服務承擔者,合乘人是接受服務者,平台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傳統承運人責任不同,平台需要對進入的車輛、司機資質進行審核和必要培訓。發生侵權行為後,按照過錯原則,司機承擔侵權責任,平台屬於補充責任。但平台若沒有盡到資質審核責任,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平台與乘客之間主要是合同關係。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居間合同的約定,平台負有審核司機的經營資質、提供準確的司機信息等義務,否則應當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嶽業鵬認為,具體在張女士父親打順風車意外受傷案中,由於司機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合乘客人損害,應當由該車主承擔責任,但若平台未能及時提供司機信息的,違反居間合同的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順風車為何頻頻出事?
「事情已經過去一個月了,我至今沒有收到嘀嗒平台的回復,後續治療費用只能自己墊付。從嘀嗒出行的官方號只查到了那天搶單的司機網名叫‘風火輪’,車是一輛山東牌照的BMW車。」張女士說。
雖然北京市要求申請順風車的車輛必須是北京車牌,但打車人還是會打到外地車牌的車輛。
「打順風車確實能省不少錢,不過不省心。」北京朝陽區的劉女士經常打順風車出行,她向記者講述了自己這些年打順風車碰到的各種奇葩事。
「最常見的是人車不符,也就是說,來接你的車不是你在平台上打的那輛車,這種情況司機一般會說自己的車壞了,或送去修理了,臨時借朋友的車跑一趟;有時候司機也對不上,來接你的人解釋說,接單的那個司機臨時有事來不了了……滴滴順風車出事後,想起以前的這些經歷還是挺後怕的。
「有的司機有兩個手機,同時從兩個平台上接單。司機是多賺了一份錢,但打車的人就可能遇上麻煩事。有一次,我要去外地出差,因為要先到單位再統一去機場,擔心誤事,我提前一天就約了一輛順風車,並特意註明不拼車。第二天一早,我上車後,他說要再等一個人,也住我們小區,幾分鐘就能到,誰知等了十幾分鐘那人還沒到,見我心急,司機竟然對我說讓我另外打一輛車!一大清早的,根本打不到別的車,無奈只好等著。最後,司機一路超速,總算是按時把我送到了。平時到單位正常情況也要半個小時,那天只用了十幾分鐘,感覺車開得都快飛起來了。」提起那次的經歷,劉女士至今仍心有餘悸。
陸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資深順風車車主,「我以前也拉過網約車,網約車要驗車,司機還得經常去學習培訓,我嫌麻煩後來就專跑順風車了。」陸先生告訴記者,註冊順風車車主很簡單,只要把車輛的相關資料,駕駛員身份證、駕照上傳到平台,審核通過後,最多兩天就能接單了。「平台規定是每日接單不能超過2次,但有些乘客為了少付費用,上車後會提出取消訂單,這種情況下我們雙方協商車價錢,他少花點,我也可以多接一單。也遇到過經常約我車的乘客,如果雙方都同意,就會互留電話,以後約車就直接聯繫,不會再通過平台了。」
從順風車上路的那一天起,就有學者和業內人士對這種「互聯網+」與共享經濟共融、實惠與風險並存的新型業態可能產生的「互聯網-」效應表示擔憂。今年5月至8月,三個月內接連發生河南鄭州空姐、浙江樂清女孩遭順風車司機奸殺兩起惡性案件表明,這種擔憂並非多慮。順風車,帶著血腥味闖入公眾的視界。
沒有對駕駛員設置安全準入門檻是順風車受人指摘的原因之一。據記者了解,關於順風車駕駛員的申請條件,北京僅規定了「1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的準入條件;上海的要求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但是未提及「無暴力犯罪記錄」;廣州、深圳和杭州都沒有規定合乘提供者的安全準入條件;出事的溫州沒有規定準入條件;空姐遇害的鄭州,其規範小客車合乘的規定在2016年征求意見後一直沒有出台。
「順風車頻繁出事的主要原因是,順風車大部分是‘掛羊頭賣狗肉’的非法經營的網約車。」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越峰認為,由於沒有嚴格適用準入許可,事前的監管缺位,再加上認識上的偏頗,以為平台企業不承擔承運人責任,導致事後的糾紛解決發生困難。
「順風車與網約車不同,可以多人對應一車,平台對司機資質審核和監管程度相比網約車較弱;同時,因為是拼車出行,包括同乘乘客在內,身份難以有效核驗,若平台在技術上不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一旦出現問題,用戶的安全就難以保障。」朱巍告訴記者。
順風車應該如何規範?
8月26日,接連出事的滴滴順風車平台宣布無限期下線。9月5日起,交通運輸部在全國範圍內對所有網約車順風車平台公司開展進駐式全面檢查,順風車應該如何規範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順風車一直被定位為一種私人互助行為,如何理解政府對其規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呢?
「如果完全是在私人間達成合意,或者順風車平台企業只提供信息居間服務,成本分擔等由駕乘雙方協商確定,且每天的分享出行次數有限,那麼,順風車可以認定為私人互助行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適用民法加以解決,政府無需另行事先審批。」陳越峰指出,一個平台接入這麼多順風車,擁有這麼多用戶,每天的運單量又這麼多,已經完全不同於公民之間散在的合乘和拼車了。它的風險必然會積聚。一旦沒有守住安全底線,與零散經營的個體「黑車」相比,風險就不是一個量級的。何況,當選擇品牌平台企業時,乘客預判和認知的風險下降的又何止一個量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平台企業進行定價(即使是成本價),或者分享出行超過一定次數,那麼其性質就屬於經營行為,政府需要設定對平台企業、司機和車輛的事前許可制度,確立合規框架,確保安全,與網約車、巡遊出租汽車公平競爭。「實際上,這時已經不屬於順風車,而是網約車了。」
據陳越峰介紹,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授權,或各地方與城市立法規定順風車合乘互助的界定標準,可以對其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如果安全問題比較突出,也可以對合乘雙方的特定犯罪記錄或信用記錄做事先審查,以更好地預防違法犯罪。目前各地主要採用分類監管措施,即規定平台企業應當備案,合乘方分攤成本(非營利),每天運單數控制,通常為2至4單,有些城市,如上海還規定合乘雙方的起訖點相距不得超過3公里。總體上是嚴格界定順風車或合乘行為,在此基礎上實行與網約車分類監管。「這在總體上還是妥當的,但執法情況和效果不容樂觀。因為如果平台企業的經營數據不完全接入監管平台,就無法真正做到分類區隔,逃避監管的違法套利行為也就不可避免。」
「平台應購買足額商業保險,承擔主體責任,對可能造成的侵權損害,對司機和乘客有先予賠付的責任;此外還要加強技術措施,提高技術應對,設置一鍵報警、人臉識別、錄音錄像、定位分享等功能;乘客也要有安全意識,要善於使用安全報警系統。」朱巍說。
「每一單行程,平台都購買了交通事故保險,如果私自取消訂單,不通過平台協商車費,一旦出了事故,就不會得到這部分保障。」嘀嗒平台的法務負責人提醒順風車駕駛員與合乘者,不要為一點小利而讓渡自己的出行安全保障。
劉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