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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私募行業的專業性、合規化、精細化發展,私募行業與律師行業的合作越發緊密。一方面,私募監管的加強,需要管理機構增強法律意識、合規意識,通過在私募基金行業引入法律意見書制度,發揮律師行業法律領域的專業力量,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材料真實性,推動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地開展業務。另一方面,私募行業競爭加劇,私募業務專業性要求越發提高,通過借助於律師行業的專業力量,來增強自身產品安全,優化產品風控架構,形成自身競爭優勢。
在私募行業與律師行業迎來深入合作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繁榮合作的背後,也存在著非常多需要糾正的問題。從中基協公布的違規律所、律師名單,再到近期多家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被協會認定未盡職或虛假表述,受到協會處罰等等。
因此,私募行業與律師行業間的合作要穩健長久發展,必須滌清當前的問題與不足,下面筆者將從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注意要點及當前的中基協公布的不予登記案例情況的角度,來剖析當前私募行業與律師行業合作時存在哪些問題,及合作時應注意的要點。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情形及注意要點
伴隨著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私募領域中重要性越來越高,我們需要對律所及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進一步的認識與了解。
根據中基協2016年2月5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需要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進行備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6.2018年3月27日,協會發布《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異常經營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並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其中最主要的是重大事項變更與異常經營需要出具的專項意見書。
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內容有很多,包括機構基本信息、相關制度信息、機構持牌信息等,但這幾點只需在管理人信息更新處更新即可,不需要審核,而其他的信息變更,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就需要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經協會審核。
對於異常經營情況出具法律意見書,根據中基協今年3月份發布的《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中,明確規定了異常經營的八種情形,同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並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對於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處於調查期間且調查結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會被暫停受理新基金備案、關聯方新私募設立等。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沒有提交法律意見書或者法律意見書認定其不再符合登記,協會將公告直接予以註銷。
對於重大事項變更與異常經營情形,協會引入了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機制,也是希望通過律師事務所等諸如此類的中介服務機構來淘汰一批不合規的機構,有效地解決問題。同時也是對律所及律師的一個新的挑戰,比如已經給一家私募機構做過法律意見書的律師需要重新出具,對有可能出現有失公允的情況,需另外聘請其他律師,還有被協會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見書的限制性名單的情況。
其中最重要一點是,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內容是有嚴格要求的,不能使用模糊的詞匯,基本符合、未發現之類的詞都禁止使用,要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且包含相關事實材料、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查驗結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結論性意見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資料等。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律師將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律所、律師與私募機構都需對何時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注意要點進行深入了解,以此來保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客觀、真實與專業。
二、中基協公布不予登記機構案例中
律所法律意見書注意要點
在最近,中基協公布在其不予登記機構名單中新增了三家私募機構,分別為深圳市鉅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巨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牛錢資產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具體情形均為在未完成登記工作前,申請機構擅自在其官網或微信公眾號上宣傳自身已在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認定,因存在重大遺漏、虛假填報、惡意欺詐等違規事項,不予登記該三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其中涉及的三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分別為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的規定,對於不予登記申請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基協將採取以下措施:
情形
採取措施
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一家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肯定性結論意見
電話溝通、現場約談等多種途徑及時提醒
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累計為兩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肯定性結論意見
自其服務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基金業協會將要求由該經辦律師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提交現聘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執業律師就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出具的復核意見,該申請機構也可以另行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基金業協會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經辦律師任職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累計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肯定性結論意見
自其服務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基金業協會將要求由該律師事務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重新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另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基金業協會將有關情況通報所涉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
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會法律意見書或者其他專項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肯定性結論意見
參照以上三條處理
除了不予私募機構登記外,為嚴格登記備案工作,維護私募基金行業的秩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基協還暫停接受多家律師事務所出局的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下面將從收集到的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來具體分析不予登記的情形。
哪些不合規情形容易被中基協不予登記?
從公示的不予登記的情形來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兼營衝突業務
私募機構是否兼營其他衝突業務一直是監管的重點,在中基協公示的136家公司中就有16家是因為兼營與私募基金相衝突的業務而被不予登記。同時這也是在強調私募機構的專業性,不能既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又從事借貸等業務,因為當兩者並存時,往往就會衍生出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的是備案管理制,當允許私募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又從事借貸等業務,那麼將會有一些線上平台打著私募的幌子去進行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或者通過私募通道來發行借貸類產品,讓違規產品披上合法的外衣。
因此,這點要求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需仔細核查申請機構的經營業務,對於有從事過或正在從事的與私募基金相衝突的業務,需如實匯報。
(2)提供虛假信息或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信息
在中基協公示的136家公司中有高達91家是因為「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的情形而被不予登記的,高達66%的比例也體現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準入標準一直在提高。這也要求律師對於申請機構上交的材料需盡責盡職地核查,對於虛假信息或者遺漏信息應該在法律意見書中呈現出來。
在提供虛假信息不予登記的案例中有三個比較特殊,特別值得注意,中基協在這三家公司不予登記情形中備註的原因是:「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申請機構與申萬宏源證券簽訂的外包服務協議系造假,已得到XX證券的確認且已取證。」在此之前協會公布的名單中,均以提供虛假信息為由概括,並未公布其具體內容,但在這次公布的這三家公司中明確指出其申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具體內容,這種情況實屬首次。這一點警示了律師事務所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需對與申請機構有外包服務的機構進行仔細核查,包括外包協議是否屬實、外包機構的資質是否合格等。
同時2017年3月1日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私募外包機構要對私募機構進行核查與盡職調查,才能出具合規的合作協議。
(3)從事違規推介
在中基協公示的136家公司中有21家公司是因為涉及違規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進行募集資金的情形而不予登記的。
大陸第一份對私募基金機構進行處罰(上海證監局的[2016]3號處罰)的行為就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此後這種違規方式愈演愈烈,之前這種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推介募資的行為,監管機關都是採取事後處罰的措施,但2017年12月15日中基協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中明確規定了不予登記的六大情形,其中就包括違規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的行為。這條規定是將事後處罰變成了事前監管,堅決將違規行為杜絕在源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程序上嚴格把控其募集資金的行為,對做出違規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行為的私募機構,給予嚴厲處罰並要求限期改正,在改正期內不予受理該機構新產品備案申請。
(4)涉及虛假宣傳
2017年2月21日大天樂(珠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的行為而被列為「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
而在近期,又有三家公司被列為「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其原因都是涉及虛假宣傳,這三家公司分別為為深圳市鉅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巨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牛錢資產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具體情形均為申請機構在其官網或微信公眾號上宣傳自身已在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遺漏、虛假填報、惡意欺詐等違規事項,因此不予登記。其中,涉及的三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分別為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此前,北京市盈科(北京)律師事務所就曾因法律意見書與投資者投訴內容不符,而被中基協採取暫停接收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處罰措施。
對於虛假宣傳的情形,申請機構一般是在未正式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前,就已經對投資者以登記管理機構名義進行宣傳並募集資金,這種情況,律師應該及時予以溝通並建議禁止,在申請審核未通過前,申請機構不得對外宣傳和募資。
以上就是中基協列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的主要四類情形。
此外,其餘不予登記情形還有:廈門市知行合一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不予登記的情形為:「貴機構唯一出資方曾因官網涉及虛假宣傳被不予登記,因貴機構與其唯一出資方系同一實際控制人,且貴機構與唯一出資方的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按照實際重於形式原則,為防止風險外溢,對貴機構以不予登記處理。」為這家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所為北京中倫文德(廈門)律師事務所,其在核查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時,對於申請機構關聯方的信息並沒有如實匯報,因此也被中基協公告予以警告。
綜上, 律所在為私募管理機構登記出具法律意見書時,要格外注意以上四種不合規情形,一旦有這類情形出現,要在法律意見書中註明,以恪盡職守,保確保法律意見書中立、專業、客觀,避免受到監管層的處罰。
三、法律意見書為何被「拒之門外」?
1. 律所和律師自身原因
目前私募基金行業監管從嚴,律所和律師在私募基金行業中的作用,不管是廣度上還是深度上要求都在提高,律所和律師在辦理私募業務時稍不謹慎可能風險百出。
私募機構的業務對於律所和律師來說,是屬於花費時間較多且具有一定風險的業務,如2016年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明確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實踐中由於中基協的審核尺度越來越嚴格,門檻越來越高,備案項目往往是很難成功完成,同時在審核過程中對於問題的反饋次數也越來越多,這對於律所和律師來說需要更大的成本去辦理一個私募機構的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中規定: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範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對於其規定的實際經營範圍,對於律師來說,就不能僅僅限於工商登記材料中的經營範圍,在工商登記材料中的經營範圍其實並不能體現全面體現出這個公司的實際經營範圍。對於有些業務律師可以通過審計報告來了解其實際經營範圍,但對於準備申請設立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更多的是需要律師去上門調查和網路核查。
這點要求需要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核實其實際經營範圍,但現狀是隨著私募基金的監管愈加嚴格,律所和律師也嗅到了私募行業的「商機」,紛紛向私募機構拋出了橄欖枝,為了爭搶案源與擴大自身的知名度,有少數律師也會降低價格去接私募行業的案子。當私募行業業務的收費與律師付出的時間和精力不成正比時,那麼有些律師就很難事無巨細地去處理了,那麼根據一個不夠真實細致的調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必然是漏洞百出的。
當然也有一些私募機構願意出高價,讓一些律師在出法律意見書的時候對公司的某些問題進行隱瞞,也會有一小部分律師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願意一試。例如在公司的經營範圍與主營業務上,有些公司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就需要更改,剔除掉公司原有的一些與私募不相關的業務並隱瞞;在主營業務上,有的公司在剛開始成立時還是空殼子狀態,並沒有正式運行,這就需要進行合理解釋或者對這一現象進行適當掩蓋;有的公司之前從事過P2P、小貸相關業務,那就需要想辦法去消除痕跡。
綜上,監管環境從嚴,律所和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應嚴格要求自己,恪盡職守,切勿以身試法。
2. 公司隱瞞其真實情況
當律師在辦理私募機構的業務時,開始就會要求私募機構按照相關指引提供公司的基本材料,方便律師在實際盡調前大概了解這個公司的基本情況,在這個環節,律師是可以看到這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將有可能影響到法律意見書的寫作與通過,需要公司去進行整改,也有些問題可能暫時不會對公司產生影響,但極有可能在公司後期的經營過程中產生巨大的影響。
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對律師的工作配合,有些公司在匯報其基本情況時會有意識的隱瞞一些不合規的操作,這些不合規的操作將對於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重大影響。例如一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控股了其他公司,並且這些公司大多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寫作過程中,就需要說明該些公司不存在關聯交易,但如果公司層面刻意隱瞞了一些不合規的關聯交易,那麼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就會降低,同時律師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再例如基本所有公司都制定了看似完美的規章制度,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規章制度形同虛設,那麼此時律師就不能僅僅依靠公司表面的規章制度來判斷了,而是需要真正了解到公司在實際過程中是如何操作的,但了解這一過程很大程度上也是要依靠公司自身的配合,如果其刻意進行了隱瞞,那麼律師出具的這份法律意見書也是不夠真實客觀的了。
綜上,監管機關引入法律意見書制度,可提高申請機構的違規登記成本和社會誠信約束,有助提升申請材料信息質量和合規性,這同時也需要申請機構配合,如實匯報公司的真實情況,共同打造一份一份真實、客觀、專業的法律意見書。
3. 法律意見書要求趨高,難度系數增大
目前大量申請私募管理人的機構欠缺誠信約束,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客觀,且私募備案未做事前的實質性審查,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僅依賴於申請機構的自身承諾。在此狀況下,一些不法機構鋌而走險,虛假上報公司的實際情況。
為了維護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機關在不斷加大專項核查的力度,擴展專項核查的覆蓋面,這要求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性需不斷提高,對於律師而言,則需豐富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結合,來適應監管機關的要求。
同時協會表示將開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抽查工作,聘請會員律師事務所對私募管理人登記資料和法律意見書進行抽查,對於未能勤勉盡責的律師事務所,協會將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並提請全體會員慎重聘用有關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綜上,律所及律師需不斷提高自身的素養,秉著專業的態度,充分發揮自身的法律服務專業力量,勤勉盡責,真正發揮法律意見書制度的作用。
四、結語
真實客觀的法律意見書對於私募行業與律師行業都是必要的,對律師行業而言,在私募工作中不能流於形式、流於表面,需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對私募行業而言,一份是否真實完整的法律意見書直接影響後續的經營情況及公司的誠信記錄。提高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推動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是私募行業與律師行業共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