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醫藥條例》發布:打擊中醫黑!扶持民營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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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衛生健康委、中醫局公布《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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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指出,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辦中醫,鼓勵社會辦中醫承接社區衛生服務;支持名老中醫藥專家工作室以公司法人形式申辦中醫診所、門診部;鼓勵退休中醫師下基層……

除以上鼓勵基層中醫、社會辦中醫政策外,其中一條「毀謗、污蔑中醫藥,挑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可能遭受行政、刑事處罰引起廣泛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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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局近期會同相幹部門草擬《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即日起到6月28日公開征求意見。依據草案,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標準設置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幹的科室。

舉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中醫醫療機構。草案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標準,至少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量和中醫藥診療費用比例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醫類別醫師。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名老中醫藥專家工作室申辦獨立法人的中醫醫療機構。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職能。

本市支持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豐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品種。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僅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臨床急需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評估機制,並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適宜調劑使用的品種。本市鼓勵醫療機構和具有中藥飲片調劑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提供中藥代煎配送服務,建立代煎配送服務質量規范。

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運用中醫理念和技術方法提供養生保健服務,不得提供醫療服務。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產業、國際傳播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精華、守正創新,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健康北京建設、增進人民大眾健康。

本市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支持中西醫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借鏡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創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將發展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中醫藥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難題;將中醫藥發展責任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為中醫藥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五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明確中醫藥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科學技術、教育、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農業農村、經濟和資訊化、商務、規劃自然資源、廣播電視、民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中醫藥發展。

第六條

本市鼓勵成立中醫藥行業組織,支持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服務。

本市鼓勵中醫藥行業組織參與相幹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劃以及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市中醫藥、統計、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建立中醫藥綜合統計制度,開展中醫藥相幹產業發展統計監測工作。

第八條

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與保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獨特的衛生資源作用,健全中醫藥健康服務體系,在公共衛生服務中發揮中醫藥優勢,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特色的醫療機構,完善中醫治未病服務體系,面向全人群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延續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標準,至少舉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中醫醫療機構。

各區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征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中醫醫療機構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應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中醫藥服務量和中醫藥診療費用比例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建立中醫藥特色優勢績效考核制度,各級政府保障績效考核資金。

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等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按照要求配備中醫或中西醫結合床位,健全中西醫協同工作機制,將中醫納入多學科會診體系,促進中西醫服務優勢互補、中醫藥融入醫院醫療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醫類別醫師。各區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大力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支持名老中醫藥專家工作室申辦獨立法人的中醫醫療機構。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承擔社區衛生服務職能。

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進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後,方可執業。

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相幹規劃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備案。舉辦營利性中醫診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向所在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舉辦非營利性中醫診所的,在所在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向民政部門登記。

第十五條

本市發揮中醫藥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醫類別醫師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鼓勵退休中醫醫師到基層提供服務。加強對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服務的醫師在薪酬待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傾斜或優先考慮。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建醫聯體。

第十六條

本市發揮中醫藥優勢,支持圍繞影響居民健康的心腦血管、惡性腫瘤、糖尿病、呼吸熱病等重大疑難疾病、急危重症領域,形成重大產品和技術成果。支持中醫保持和發揚特色,不斷提升中醫藥診療服務能力,擴大優質服務供給。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本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合理配置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應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開展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防治技術和方案納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中,加強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本市緊急醫學救援隊伍。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遴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緊急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的固定處方開展集中調配服務。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傳染病防治中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支持建設中西醫結合傳染病臨床研究基地、傳染病病區,培養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防治人才,研究制定並推廣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防治方案。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標準設置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幹的科室,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二十條

本市鼓勵醫療機構開展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鼓勵中醫醫師在提供診療服務同時提供中醫健康管理建議,建立健全中醫治未病多元保障機制。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將中醫藥融入康復醫學發展,建立復合型中醫藥康復人才隊伍,普及中西醫結合康復方案,推進中醫與多學科融合研發中醫康復器具。

第二十二條

本市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婦幼保健中的重要作用,在提供婦女保健、孕孕婦保健、兒童保健等服務中積極使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依法合理制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建立價格動態管理機制。制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組織中醫藥專家評審論證並充分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體現中醫藥服務技術勞力價值。

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中醫診療項目、中成藥、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和中藥制劑的醫保支持力度,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中的中藥制劑支付標準。

第三章 中醫藥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類別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在其執業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其他類別醫師經過系統學習中醫藥知識,遵照中醫辨證施治原則,可以在其執業範圍內開具中成藥處方;經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在醫師執業證書上標註後,還可以在其執業範圍內開具中藥飲片處方,提供適宜的中醫技術服務。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將中醫藥知識納入非中醫類別醫師繼續教育培訓、醫師定期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特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特長)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申請參加第一款規定的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員,應當延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跟師學習的方式、時長和內容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具體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市、區農業農村、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經濟和資訊化、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建立中藥材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中藥材的采集、貯存、初加工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管理規定,健全中藥材第三方質量檢測體系。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並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完善中藥飲片質量檢測制度,建立中藥飲片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的質量控制體系。

本市中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中藥飲片質量自律管理,制定中藥飲片質量分級標準,引導中藥飲片市場良性競爭,促進中藥飲片市場有序發展。

醫療機構應當規范進藥渠道,建立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和來源追溯制度;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遵守炮制規范,保證中藥飲片的質量。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要,憑醫師處方提供以下藥事服務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範圍:

  • (一)中藥飲片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調配外用;

  • (二)鮮藥榨汁;

  • (三)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將中藥飲片配制成傳統劑型。

醫療機構提供前款規定的藥事服務的,應當符合安全、有效、方便等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市支持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豐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品種。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僅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臨床急需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評估機制,並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適宜調劑使用的品種。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醫療機構和具有中藥飲片調劑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提供中藥代煎配送服務,建立代煎配送服務質量規范。

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的,應當具備合格的儀器設備,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明確藥品質量的管理責任,建立代煎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質量跟蹤、追溯、監控體系。提供中藥配送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開展中藥配送的物流條件,配備專人負責運輸,做好配送過程記錄。

第三十三條

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運用中醫理念和技術方法提供養生保健服務,不得提供醫療服務。

本市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組織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自律管理,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章 中醫藥保護與傳承

第三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幹部門組織收集、整理、保存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推進對名老中醫學術經驗、老藥工傳統技藝的活態傳承,建立中醫藥文化保護名錄制度和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加大中醫藥老字號、中醫藥文物、古跡、名醫故宅保護力度。

第三十五條

本市發揮中醫藥重要的生態資源作用,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相幹部門建立中藥材資源普查和分級保護制度,掌握本行政區域內中藥材資源狀況,建立中藥材資料庫、特有藥材種質資源基因庫,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支持人工種植中藥材和野生中藥材替代品的研究與開發。

第三十六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攫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毀謗、污蔑中醫藥。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廣告。

第三十七條

開展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

  • (一)中醫藥相幹科研課題立項和成果鑒定;

  • (二)中醫藥相幹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 (三)中醫藥醫療、教育和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 (四)中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 (五)中醫管理和服務領域地方標準制定。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人才評價和激勵制度,在國家重大人才工程、院士評選、本市各類人才工程中加大對中醫藥人才的支持力度。

建立北京市名中醫評定制度,發揮本市優秀中醫醫師在學術傳承、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引領作用。

第三十九條

本市開設中醫藥相幹專業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優化中醫藥專業課程結構,增加中華傳統文化知識和中醫經典必修課比重,強化中醫思維培養,建立早跟師、早臨床學習制度。

本市高等院校開展臨床醫學教育的,應當將中醫藥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課程列入專業必修課。

第四十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師承教育作為人才培養的重要方式,將跟師學習作為中醫類別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重要內容。

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項目,組織本市名老中醫、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臨床經驗的高年資中醫醫師帶徒授業,培養青年醫師,形成傳承梯隊。開展師承教育的中醫專家可以享受師承補助。已經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青年醫師參加師承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在職稱評聘、評優評先中予以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業學位。

第四十一條

市中醫藥、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培養中醫藥健康服務、中藥炮制、中藥材種植等中醫藥技術技能人才:

  • (一)給予優先保障招生名額等政策支持;

  • (二)依托本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搭建技術技能服務平臺和培訓平臺;

  • (三)支持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技術技能崗位;

  • (四)支持建立中醫藥傳統技能傳承工作室,傳承中醫藥技術技能。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推進中醫藥優秀文化資源創造性轉化,加強中醫藥防病治病、養生保健知識的宣傳普及,建設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舉辦中醫藥文化宣傳活動,使中醫藥成為大眾促進健康的文化自覺。

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市民中醫藥文化素養調查和評價,並會同相幹部門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活動。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中醫藥文化和知識納入相幹教育教學活動,鼓勵開設中醫藥選修課程、建立中醫藥社團。

本市中醫藥行業協會、學術團體應當積極傳播、普及中醫藥健康知識,宣傳、推廣中醫藥文化。

第五章 中醫藥開放與創新

第四十三條

本市鼓勵中醫藥開放發展,支持與國內外開展中醫藥醫療服務、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產業促進、文化傳播等方面合作;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推廣,發展中醫藥國際貿易,建設中醫藥海外中心,參與國際規則、標準的研究與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市發揮中醫藥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作用,市科學技術部門會同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本市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研究組織、驗收和評價體系,加強中醫藥科研機構和重點學科建設,支持開展中醫藥理論研究、臨床研究和技術創新。

統籌各類財政資金,支持創建中醫藥國家級創新平臺,開展防治重大疑難疾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臨床研究,研發中藥新藥、先進中醫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

第四十五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相幹部門建設和完善中醫藥科技管理平臺,匯聚中醫藥科研課題和成果資源,組織中醫藥科技成果推介,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

市、區科學技術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中醫藥現代化基礎研究、應用開發和產業化技術支撐等公共研發平臺,利用國家和本市中醫藥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在產業化關鍵技術、先進工藝、新材料應用、產品研發等方面為中藥新藥研究開發提供公益性的共性技術及專業化服務。

本市鼓勵中醫藥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四十六條

本市支持科研機構、生產企業開展中藥安全、療效評價方法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加強中藥新藥研發,對基於中醫經典名方和中藥制劑的中藥復方制劑研發優先給予研發資金支持。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整理研究中醫經典名方的臨床來源、證治經驗、適用範圍、應用廣度等資訊,為中藥新藥研發提供基礎。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幹部門應當推進中醫藥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產業轉化,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利用本市相幹產業基金充分發揮中關村科技園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科技創新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八條

本市推進中醫藥在老年護理、安寧療護服務中的應用。鼓勵養老機構內設中醫醫療機構或通過與中醫醫療機構簽約合作,為老年人提供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

鼓勵旅遊業經營者開發中醫藥健康旅遊路線、旅遊項目和旅遊產品,發展中醫藥健康旅遊。

將中藥材種植納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規劃,促進中醫藥生態資源集約優化發展,推進本市地產藥材向道地藥材品牌轉化。

大力支持中醫藥資訊化建設,開展中醫藥互聯網服務。

第四十九條

本市依法保護中醫藥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支持、指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將中醫技術方法、中藥制劑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智慧財產權資助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幹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相幹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一)違反規定撤銷、合併政府辦中醫醫療機構,或改變其性質的;

  •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中醫醫療機構的;

  •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中醫藥相幹評審評價的;

  • (四)制定與中醫藥相幹政策未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的;

  • (五)挪用、截留中醫相幹經費的;

  •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 (七)未依法履行中醫醫療和中藥藥品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內容的;

  • (八)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情枉法的。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違反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的,中醫藥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由中醫藥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訛詐或者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幹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毀謗、污蔑中醫藥,挑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警察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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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診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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