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老人肺穿刺後死亡引糾紛,醫方不滿鑒定意見怒懟鑒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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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執業有風險,且行且珍惜。

來源:醫脈通

作者:劉嚴 梁雨

本文為作者授權醫脈通發布,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醫療訴訟中司法鑒定結果總是讓醫方不能接受,為什麼對同樣的事實看法如此不同?看醫方與鑒定中心專家互懟,思維不同可見一斑。

案件回顧

患者老年女性,80歲,間斷出現咳嗽、咳痰、喘憋20餘天,口服化痰、止咳藥效果不佳,因症狀加重並出現發熱於當地醫院就診。胸部CT提示:胸腔積液,左肺肺不張,滲出,考慮肺炎,收入呼吸內科住院治療,經治療後症狀及感染指標好轉。住院第9天,患者著涼後再次出現發熱,體溫最高38.9℃,症狀較前加重,炎症指標均較前升高,復查胸部CT提示,左下肺實變影較前吸收不明顯,右下肺新發實變影,治療三天後轉入北京某知名三甲醫院。患者既往有甲亢術後甲減病史,直腸癌根治術後10個月。轉入時體格檢查:體溫37.3℃,脈搏102次/分,呼吸25次/分,血壓111/68mmHg。呼吸窘迫,呼吸不規整,雙肺呼吸音粗,左下肺呼吸音弱,雙肺可聞及大量濕囉音。入院診斷:1. 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肺炎旁胸腔積液?2. 急性腎功能不全;3. 直腸癌術後,直腸造瘺狀態,直腸癌胸膜轉移?4. 電解質紊亂,低鈉低氯血症;5. 甲狀腺功能減退症;6. 神經性肌強直(艾薩克斯綜合征)。入院時主任醫師查房意見認為,「根據患者CT檢查雙肺實變陰影,應用多種抗生素治療效果欠佳,考慮不除外機化性肺炎、肺癌可能,擬行肺部穿刺活檢明確診斷,但因患者目前病情較重,呼吸衰竭明顯,無法行肺部穿刺活檢明確病理類型,考慮加用激素甲強龍治療。因入院後完善多次痰塗片均可見真菌菌絲及孢子,GM試驗明顯升高,考慮真菌性肺部感染可能性大,加用抗真菌治療。」

入院第10天,經過治療患者左肺下野病灶較前吸收,左肺下葉部分復張,胸腔積液減少,但右肺下野內帶斑片影較前增多。繼續抗炎治療後,在入院第20天下午15:30,醫方在獲得患者家屬知情同意後,為患者實施局麻下CT引導下肺穿刺,穿刺過程順利,穿刺後復查胸部CT見穿刺針道少許出血,局部少量氣胸產生,輪椅返回病房。返回途中患者突然出現劇烈咳嗽、喘憋,咳鮮血一口,呼吸急促、血氧下降、心率增快、血壓升高,並反復咯血及血凝塊。醫生考慮肺出血合併急性左心衰,給予藥物止血、改善心功能治療。後患者喘息明顯、意識不清,立即給予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通氣,並急行床旁支氣管鏡。支氣管鏡下可見左側主支氣管內一軟組織樣腫塊,並大量新鮮出血及血塊,經氣管鏡吸引出大量鮮血及血塊(大者約0.5*150px),反復在腫物局部及左主支氣管開口處噴灑止血藥物,並讓患者左側臥位並吸引出右側支氣管內積血,總量約1500ml。搶救4天後,復查床旁支氣管鏡顯示,原左側主支氣管內軟組織樣腫塊消失,左肺已復張,仍可見活動性出血,予腎上腺素局部噴灑止血。病理結果回示:(痰)找到癌細胞,腺癌。醫方考慮患者大咯血、重症肺炎、肺部惡性腫瘤診斷明確,咯血停止後,患者仍有頑固的低氧血症、嚴重肺部感染,床旁胸片可見右肺大片實變影,左肺斑片影亦較前增多。最終經過抗炎、支持治療後,患者仍發生膿毒症性休克、心跳驟停,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膿毒症性休克。死亡診斷:1.膿毒症性休克(SOFA 16分),重症肺炎(真菌、細菌),多臟器功能衰竭,Ⅱ型呼吸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腎損傷,急性肝損傷,消化道出血,酸代謝紊亂,呼吸性酸中毒合併代謝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電解質紊亂,低鈉、低鉀、低氯血症,氣管插管後,胸外按壓後;2.肺腺癌(左下肺),經皮肺穿刺後,大咯血,心包及雙側胸腔積液;3.直腸癌根治術後直腸造瘺狀態;4.類固醇型糖尿病,反復低血糖發作;5.甲狀腺功能減退症;6.神經性肌強直;7.多發陳舊性肋骨骨折。

患方認為,醫方在患者嚴重肺部感染的情況下,盲目選擇有創性檢查即肺穿刺活檢術,導致肺大量出血。其在止血藥物及纖支鏡止血不能控制的情況下,未行剖胸探查止血,延誤患者治療。並由於穿刺術導致感染播散,最終導致嚴重膿毒症性休克死亡。因此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救護車費、復印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75336.24元;鑒定費及訴訟費由醫方承擔。醫方辯稱,在術前對肺損傷、出血進行了充分的告知,並有患者家屬簽字確認,且穿刺後患者出現並發症時及時進行了處理,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指出醫方的過錯主要包括:

1. 患者曾在入院前半月,在醫方門診檢查腫瘤標誌物,結果提示有多項腫瘤標誌物升高,入院後醫方沒有復查腫瘤標誌物。

2. 對於老年患者,反復不愈的肺部感染,抗菌藥物治療效果欠佳,影像學提示肺內有致密影、肺門增大、肺不張,腫瘤標誌物升高,在考慮到肺癌的可能性時,應首先選擇簡單易行、無創性檢查,如痰細胞學檢查。

3. 醫方建議患者行CT引導下肺穿刺活檢明確病因。術前告知缺乏肺損傷、出血的告知內容,醫方術前告知不夠充分。在患者存在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的情況下,支氣管鏡檢查存在一定的風險,同時進行肺穿刺欠妥;在穿刺並發肺損傷並出血後醫方沒有及時採取妥善的處理,醫方存在過錯。

4. 患者肺活檢有一定的適應症,但不應作為首選的診斷手段,事實也證明了無創性檢查-痰找癌細胞可以明確肺癌的診斷。在影像學檢查提示存在手術並發症的情況下,醫方未給予及時止血治療,而是允許患者坐輪椅返回病房的做法不利於救治。

5. 綜合分析認為,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次要因果關係。

在得到鑒定意見後,醫方提出6大質詢問題,鑒定機構作出書面回復,內容如下:(為了方便對比,以表格形式呈現)

80歲老人肺穿刺後死亡引糾紛,醫方不滿鑒定意見怒懟鑒定中心 健康 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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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為:醫方選擇肺穿刺活檢術是否得當。根據相關病歷材料、鑒定意見以及鑒定回復函的內容,雖然醫方對患者穿刺前進行了相應的肺損傷、出血等風險的告知,且在患者穿刺後出現肺損傷、出血等並發症時及時給予了凝血治療,但醫方在對一般情況差的本案患者未先採取簡單、易行、安全、常用的方法如支氣管鏡、痰細胞學檢查方法,而是選擇了肺穿刺檢查,並導致嚴重的並發症,不符合臨床診療思路,未履行謹慎義務,存在過錯,且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法院酌定醫方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低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萬餘元;鑒定費由醫方承擔。

關於案件

作為一個醫生的思維:

明確診斷是必要的;

穿刺活檢診斷癌症是可行的;

穿刺後CT有出血表現是可能的;

輪椅轉運和平車轉運差別是不大的;

大出血是難以避免的;

早期出血量少,處理是得當的;

之後出血量增加,處理是及時的;

死亡原因是自身肺炎、腫瘤導致的;

一個高齡重患死亡是必然的,醫方是沒有責任的。

作為一個鑒定專家的思維:

明確診斷是需要的,但是方法應該是安全的;

術前應該「充分告知」,發生的並發症都沒有告知一定是欠缺的;

高風險患者無創性檢查能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讓患者承擔風險採用有創性檢查,應「權衡利弊」;

穿刺後護理常規要求患側平臥安靜休息,醫方是違反的;

術後需要密切觀察生命體征,醫方是不足的,沒有「謹慎注意」;

對於已經CT明確的出血,醫方搶救、治療是不及時的;

鑒定結論是以診療常規、護理常規為準繩的,對比診療行為和常規條款,過錯是明顯的;

醫方過錯可能導致或加速患者死亡,就因為沒有屍檢不能確定死亡原因才判定為次要責任,如果明確的死亡原因與穿刺導致大出血相關,責任比例就不是這麼低了。

換位患者家屬的思維:

患者病情已經挺重的了,根本經受不了太大的折騰了;

如果知道肺穿刺能出那麼多的血,就不做檢查了;

即使明確診斷腫瘤了又能如何,也經不起手術、放化療了。

本周不講情、理、法,不講責任、訴訟、法條,讀讀案子,回想一下日常的診療。記得實習的時候要做胸腔穿刺術,術前拿著教科書把操作要點背得熟熟的,可能導致的並發症以及處理方法了然於胸。操作時,認真給患者擺體位,千叮萬囑緩慢呼吸、忍住咳嗽、不要亂動、不舒服示意。穿刺過程仔細定位、認真消毒、小心操作,一定要貼肋骨上緣。術中術後仔細觀察,認真書寫穿刺記錄。但不知什麼時候開始,小心翼翼不見了,認真叮囑、細心觀察消失了,穿刺術前告知淪為簽字即可。為什麼?也許是因為我們成長了、熟練了、忙碌了,萬事都能hold住了。

曾幾何時,診療常規、護理常規已經記不清了,指南、共識也不放在心上,臨床習慣成為了決定診療方案的關鍵。當鑒定專家拿著教科書、診療常規、疾病指南歷數種種過錯的時候,醫生們不以為然,嘲笑鑒定專家沒有「臨床經驗」。但「在臨床上就是這樣的」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相比各種文獻、規範,這種臨床習慣在法庭上幾乎沒有任何說服力。

看到這裡,關注欄目的各位脈友一定開始憤憤不平了。當然,鑒定結論不見得對於醫方是公平的,畢竟那來自於一些法醫參考部分專家意見形成的主觀判斷。同一個案件,不同的鑒定機構可能給出不同的鑒定結果。並且,在得知事情的結局後回顧評價事情的全過程,往往對於醫方是不利的,醫生畢竟很難預先準確判斷所有事情。

本案是一個很常見的病例,臨床類似事件天天在發生。只希望各位同道能細細回想一下這個病例,考慮一下如何做能更好;如何能避免糾紛的發生;鑒定意見中哪些內容是具有提示作用的……

最後,給所有醫生提個醒,法醫也算是同行,常常也會手下留情、點到為止(可能經常感覺不到),彼此要尊重。質詢問題要有技巧,怒懟鑒定專家的結果往往出乎意料。本案好在法官綜合考慮,酌情輕判,否則參考鑒定專家回復意見「如果能明確醫方的診療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的話,將不是次要責任」高限賠償,賠償金額直接翻倍。

還是那句話:執業有風險,且行且珍惜。診療義務、謹慎注意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今天你充分履行了嗎?

本文案例來自於: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顧問律師:梁雨,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主任。梁雨醫療法律專業團隊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研究及實務,有豐富的醫療法律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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