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勵醫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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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獎勵規定》與醫生距離還是有點兒遠,但是醫院完全可以根據《獎勵規定》制定的原則制定符合醫院實際的《獎勵辦法》,而要做到這一點,應該注意這四點。

作者:徐木(醫療評論員)

來源:「看醫界」微信號

昨天,新華社發布了中組部、人社部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以下簡稱《獎勵規定》),剎那間,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可以想見,人們之所以關注此事,是因為很久以來,加班已經是常態,特別是基層幹部,更是5+2,白加黑,365,夜總會。不但如此,而且加班沒有任何補助,工作總是幹不好,常常被上級檢查考核批評,總是忙不完的整改,嚴重影響幹部幹事的積極性。很多單位,給予員工的加班補助、節假日補助、夜班補助也被當做違反規定而遭沒收或接受組織處理。一時間,公務員不熱心公務,事業單位幹部不幹事業,總體上呈現消極怠工景象。

因此,《獎勵規定》一出,立即引發人們關注。那麼作為同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務人員,《獎勵規定》是否可以解決目前醫療行業存在的激勵缺陷問題呢?

《獎勵規定》明確提出了哪些規定?

《獎勵規定》出台,是為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針對性,目的性毋容置疑。《獎勵規定》要求,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把握事業單位特點,規範獎勵工作,豐富獎勵形式,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建立了導向鮮明、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配套政策法規文件,是新時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遵循。

《獎勵規定》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致力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體現了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

《獎勵規定》要求按照分級分類原則組織實施獎勵工作,將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都列入獎勵實施責任主體範圍,明確劃分獎勵權限、規定獎勵程序,注意落實和保障事業單位的自主權。也就是說,作為醫務人員可以享受四個獎勵實施責任主體的獎勵,其中包括自己所在的「事業單位」。

《獎勵規定》指出,各獎勵主體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需要,從加強黨建工作、執行重要任務、推進改革發展、長期服務基層、發明創造創新、維護安全穩定、對外交流合作等8個方面對做出業績的人員予以獎勵。

《獎勵規定》對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分別作出規定。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聘(任)期為周期進行,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盡管明確規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

《獎勵規定》還對頒發獎勵證書、獎章或獎牌等作了明確規定,為更好地適應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獎勵工作需要,對給予獎金作出原則性規定。

與醫生工作的實際距離還是有點兒遠

在醫療衛生行業激勵機制方面,當前存在的問題比較多。

一是大醫院收入不低,但很多分配激勵機制不規範;

二是基層分配制度管的過死,除了國家統一發的薪水外,啥也不能發;

三是總體上不能體現這個行業培養周期長、職業風險高、技術難度大、責任擔當重的特點,很多人不願意學醫,很多學醫的不願意從醫;

四是醫務人員的付出是超負荷的普遍的大面積的經常性的,因此,對於醫務人員的獎勵,不能是以年度或聘(任)期為周期進行的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的定期獎勵,而且不能實行小眾化(如20%)獎勵的方法,這樣無法體現眾多醫務人員日常付出。

醫院獎勵辦法注意這四點

盡管《獎勵規定》不是很契合醫院的實際,與醫生距離還是有點兒遠,但是醫院完全可以根據《獎勵規定》制定的原則制定符合醫院實際的《獎勵辦法》,而要做到這一點,應該注意以下四點:

一是《獎勵規定》指出,事業單位與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機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都列入獎勵實施責任主體範圍,所以醫院要用好自己也是獎勵主體的資格。

二是《獎勵規定》指出,各獎勵主體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需要,從加強黨建工作等8個方面對做出業績的人員予以獎勵,醫院要豐富獎勵內容。

三是《獎勵規定》指出,獎勵可分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醫院可以利用定期獎勵來推年薪制,利用及時獎勵來推重點工作。利用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的規定制定適合於醫院的《獎勵辦法》。

四是《獎勵規定》規定,獎勵的方式可以是頒發獎勵證書、獎章或獎牌,也可以給予獎金。

但從總體上講,這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獎勵規定》並不太適合醫療行業。作為醫療行業,我們應該借此機會將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落實工作進一步推向前進,特別是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薪水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薪水包括基本薪水、績效薪水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薪水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積極助力加快推進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薪酬體系的探索以及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積極努力落實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但願,每一次新規出台,都是一次向著理想邁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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