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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過了雙十一,終是沒躲過雙十二,又該吃土了!
更可怕的是連「天貓」商標可能也將加入「吃土」行列。
案件伊始
2012年1月11日,顧某向商標局申請了第10411616號第24類「天貓」商標(爭議商標),並於2017年5月7日核準註冊,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月13日止。
但是如今誰人不知,「天貓」商標乃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主營商標之一,阿里巴巴怎麼可能輕易讓他人傍名牌、蹭熱度。
這不,阿里巴巴一經發覺,就向商標局對這枚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而且理由充分。
阿里巴巴(申請人)
作為阿里巴巴旗下主營商品之一的「天貓」商標是由申請人臆造而成,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並且申請人早於2011年就在先註冊了第10130978號「天貓」商標、第10316907號「天貓TIANMAO」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現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度。
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是顧某在明知「天貓」的品牌知名度與影響力的情況下申請的,目的是借用申請人「天貓」品牌的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且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存在復制、摹仿行為,並容易使公眾將其與申請人旗下「天貓」品牌產生聯想,對商品來源產生誤人,損害消費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還淡化了申請人「天貓」馳名商標顯著性,減損馳名商標的商業價值。
故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商評委
商評委經過審查後,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雖均包含文字「天貓」,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行業屬性上差異明顯,不屬於類似商品和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但是,商評委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各類證據及查實後認為申請人名下的「天貓」商標經公司持續宣傳和使用,其知名度不斷提高,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天貓」字樣,難屬巧合,而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摹仿;在申請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將兩者相聯繫,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所標示的商品來源於申請人,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綜上,商評委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總結
無論是企業也好還是個人也好,註冊商標千萬不要存有傍名牌、蹭熱度等僥幸心理,否則定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嚴懲。企業經營者也需時刻注意,一旦發現侵權行為,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今企業發展離不開商標的助力,一個好的商標用心經營,帶來的品牌價值是難以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