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發文:鼓勵社會辦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家庭醫生」服務!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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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生會不會是民營醫療服務拓展的好賽道?

又一地發布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范了!

最近,重慶市衛健委發布了「關於印發重慶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范(初版)的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特別提到,要「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辦基層醫療機構結合實際開展適宜的簽約服務」,換句話說,對於社會辦醫機構提供家庭醫生服務這件事,重慶市的態度是比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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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據了解,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家庭醫生建設的地區並不止重慶市一地。

今年3月,上海市《2020年上海市衛生健康工作要點》中就表示,要「選擇一批品牌的社會化全科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化家庭醫生服務試點。」

今年1月,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會議上則透露,2020年,北京擬探索把二級醫院以及非公醫療機構的醫生納入家庭醫生簽約團隊中來,以擴大家庭醫生覆蓋面。

而更早之前,像是去年9月,《浙江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規范(2019版)》也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全科診所參與簽約服務,並接受考核監管。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立足社區、重視服務質量的家庭醫生業務,是民營醫院提升口碑、拓展經營面的重要賽道。不過直到現在,真正參與的家庭醫生服務中的民營醫療機構還是少數,提供這種服務的公立醫療機構更普遍。

家庭醫生到底是不是民營醫院「彎道超車」的好賽道呢?或許還要政策推進,以及時間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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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慶市「通知」全文:

重慶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范(初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促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質增效,推進分級診療,滿足人民大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健康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規范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管理的指導意見》,結合重慶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相幹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為重慶市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機構提供簽約服務指南。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規范制定、業務指導與績效評價。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質量控制與績效評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簽約服務的支撐與管理主體,應當發揮資源整合、技術支持、質量監管等作用。家庭醫生團隊是簽約服務的實施主體,負責具體執行、團隊建設與管理,為簽約對象提供延續綜合、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服務。

第二章 主體

第四條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主要由各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辦基層醫療機構結合實際開展適宜的簽約服務。

第五條 現階段家庭醫生主要包括註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鄉鎮衛生院臨床或者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註冊為全科醫學專業或者經全科醫生相幹培訓合格,選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臨床醫師;在村衛生室的執業(助理)醫師或者註冊鄉村醫生。

第六條 每個家庭醫生團隊至少配備1名家庭醫生、1名護理人員、1名公共衛生醫師(或者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人員)。醫聯體內家庭醫生團隊至少配備1名上級醫院的專科醫生。農村地區,鄉村醫生應當納入家庭醫生團隊。家庭醫生團隊可根據居民健康需求和簽約服務內容選配包括但不限於中醫師、藥師、學校保健醫生、健康管理師、心理治療師或者心理咨詢師、康復治療師、營養師以及非衛生技術人員(含鄉鎮<街道>幹部、村<居>委會幹部、社工、義工、義工等)。甲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甲級鄉鎮衛生院至少有一支精品家庭醫生團隊。

第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轄區常住人口數量、服務面積及功能社區分布等情況合理配置家庭醫生團隊。每個家庭醫生團隊原則上以村(居)委為單元劃分責任區域,負責相幹區域內居民的簽約服務,可以跨責任區簽約,建立有序競爭機制;常住人口較多的村(居)委應當細分區域,分片負責簽約服務。

第八條 家庭醫生團隊實行團隊長負責制,各團隊成員明確分工,形成功能互補、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

(一)團隊長職責。

家庭醫生團隊長原則上由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家庭醫生擔任,負責團隊組建、工作計劃制定、任務分配、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團隊核心成員職責。

1.家庭醫生。負責為簽約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就醫指導及向上級醫院的精準轉診,為行動不便的簽約居民提供必要的上門診療、家庭病床等服務。為簽約居民建立並完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開展健康評估,制訂針對性健康管理方案,協調相幹資源,落實健康管理。??

2.護理人員。負責協助家庭醫生開展門診預約、診前健康管理、轉診及出入院追蹤、臨床和居家護理服務、健康教育等工作,動態維護簽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3.公共衛生人員。負責開展簽約居民公共衛生服務管理、指導和質控。通過監測、收集和分析居民健康狀況,開展社區診斷,實施健康評估與公共衛生服務,開展健康行為與健康危險因素干預。

(三)團隊其他成員職責。

專科醫生負責為團隊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指導,開展人員培訓帶教、銜接雙向轉診、提出疾病診療意見等。其他成員主要開展調查收集簽約對象基本健康狀況、家庭狀況及生活習慣等情況;協助做好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制定簽約居民健康管理方案,開展健康教育,配合實施健康危險因素監測;開展社區宣傳和健康生活方式倡導等;協助家庭醫生為簽約居民安排預約、會診、轉診等工作;協助做好相幹健康數據統計、分析;協助與相幹部門的對接等服務。

第九條 承擔簽約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合理配置與簽約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及設施設備。鼓勵家庭醫生團隊以家庭醫生姓名或者專科聯盟等命名家庭醫生工作室,打造家庭醫生團隊服務品牌。

第三章 簽約

第十條 家庭醫生團隊以轄區常住居民為服務對象。現階段,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要堅持以人群健康服務需求為導向,優先覆蓋包括65歲以上老年人、孕孕婦、0-6歲兒童、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群,並逐步將簽約服務延伸至轄區內托幼機構、學校、企事業單位、養老院、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重點功能社區。流動人口、港澳臺居民、外籍入渝人員根據自願原則可以選擇就近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

第十一條 居民可自願選擇1個家庭醫生團隊與其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雙方約定服務內容、方式、期限、權利、義務以及協議解約和續約等內容。簽約居民須履行簽約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各項義務,主動告知健康狀況,對協議簽訂時提供的證件、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簽約服務費。原則上每個家庭醫生團隊簽約人數不超過2000人。

第十二條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資訊序言,發揮行業協會、群團等組織作用,廣泛宣傳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政策與內容,引導居民合理預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加強與村(居)委會聯繫,利用多種形式加強簽約服務宣傳,主動公示家庭醫生團隊資訊、簽約門路和服務內容,提高居民知曉率和參與度。

第十三條 推行定點定時簽約,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當年簽約工作。簽約周期原則上不少於1年,可以實行一人一簽、一簽一年、一簽多年或到期後自動續簽,個性化有償簽約周期按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簽約申請原則上應當由簽約對象本人提出,如簽約對象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行動不便,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被委托人提出申請。簽約對象與家庭醫生達成共識後,雙方簽署《協議書》,並納入資訊管理。原則上以電子化簽約為主,開展網上簽約。

第十五條 協議簽訂期內居民確需更換家庭醫生團隊的,須向與其簽訂協議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協商變更家庭醫生團隊,重新簽訂協議,重新簽訂的協議應當與原簽約周期保持一致。簽約居民需要終止協議的,應當與家庭醫生團隊協商解除契約關係。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家庭醫生崗位變動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履行服務的情形,家庭醫生團隊所屬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以書面或者微信、簡訊、電話等形式告知簽約居民,並協商安排其他家庭醫生團隊完成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十六條 協議由簽約居民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執一份。電子簽約協議在資訊系統保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不列印紙質協議。協議保存應當遵守相幹法律法規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簽約居民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保密。

第四章 服務

第十七條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以團隊服務形式開展,實行「文明用語、服裝胸牌、服務流程、服務要求、出診裝備」五統一。

第十八條 家庭醫生團隊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的內容和要求,為簽約居民提供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九條 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向簽約居民提供以全科醫療為核心、中西醫結合的基本醫療服務,包括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康復、護理、隨訪和健康管理;提供住院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為行動不便的簽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居家護理、上門出診等診療便利服務。

第二十條 家庭醫生團隊應當為簽約居民提供優先預約轉診服務,做好後續跟蹤。二級以上醫院應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患者開設綠色通道,指定專人負責與家庭醫生團隊對接,將不低於20%比例的預約號源、一定比例的住院床位等資源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放;對經家庭醫生團隊轉診的患者提供優先接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等服務。二級以上醫院診療後,需要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維持治療、康復、護理的簽約居民,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做好服務承接工作,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家庭醫生團隊應當積極開展用藥咨詢、藥物治療管理、重點人群用藥監護、家庭藥箱管理、合理用藥科普等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孕孕婦、兒童等重點人群開展上門居家藥學服務。

第二十二條 家庭醫生應當在「合理、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為診斷明確、病情穩定、依從性較好的簽約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單次配藥量,延長配藥周期,原則上可以開具4—8周長期處方,但應當註明理由,並告知患者關於藥品儲存、用藥指導、病情監測、不適隨診等用藥安全資訊。

第二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家庭醫生團隊,在執業登記範圍內可根據簽約居民的健康需求,依法依約為其提供有償的個性化簽約服務,如居家健康服務、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藥品配送服務、安寧療護服務、兒童生長髮育監測和評估服務、中醫藥「治未病」服務等。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利用資訊化平臺、移動客戶端、社交軟體等,以互聯網方式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括為簽約居民提供在線預約、咨詢、簽約、轉診、會診、查詢、遠程監測、健康宣教等綜合性健康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探索實行健康積分制。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及其他相幹各項服務確定積分標準,根據簽約居民參與情況累加積分,簽約居民的健康積分可以用於兌換適宜的健康產品或健康服務;加強資訊化建設,推廣應用智能積分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履行好簽約服務的基本內容基礎上,可以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為簽約居民提供多樣化健康服務。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七條 簽約服務費是家庭醫生團隊與居民建立契約服務關係、在簽約周期內履行相應的健康服務責任的費用,體現醫務人員作為「健康守門人」和「費用守門人」的勞務價值。

第二十八條 簽約服務費主要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各區縣根據實際服務情況,合理核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收費標準。鼓勵各區縣建立家庭醫生個性化簽約服務協商收費機制,家庭醫生團隊向簽約居民提供約定服務,除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簽約服務費作為家庭醫生團隊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組成部分,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使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向家庭醫生團隊發放的報酬,不納入單位績效薪水總量管理。原則上在扣除成本後應當將不低於70%的簽約服務費用於家庭醫生團隊,並根據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等結果進行合理分配。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和市有關激勵全科醫生的有關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績效薪水總量內設立全科醫生津貼,對註冊全科醫生實行單列定向發放。

第六章 評價

第三十一條 簽約服務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區域簽約居民的履約率、續約率,簽約居民中重點人群的疾病和健康危害干預及分級診療效果,簽約居民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滿意程度等。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以資訊化為基礎的簽約服務績效評價管理機制,通過資訊化門路采集相幹指標數據,分析評價簽約服務效果;可以與醫療服務質量檢查、日常檢查等相結合,形成多維度評價機制,提高評價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市級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質量控制與評價管理平臺,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相幹工作納入各區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內容。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服務實施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經費分配的主要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對家庭醫生團隊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結果作為家庭醫生團隊簽約服務經費分配、個人績效分配的主要依據,作為家庭醫生團隊成員的職稱聘請、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區縣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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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重慶市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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